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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舒城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其賠償漁業資源經濟損失和修復費用合計人民幣4836元。大皖新聞記者5月11日上午了解到,該判決還要求被告人張某某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至舒城縣曉天河水域,使用電捕魚設備捕撈鰷魚、紅尾魚若干。經檢測,張某某使用的捕魚設備實際輸出電壓為300-800V,超過國家標準。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經舒城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經對漁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張某某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小河魚22.18公斤,造成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554.5元、漁業資源間接經濟損失2618元、漁業資源恢復費用1663.5元,合計483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張某某應對其行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公益訴訟機關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保護魚類資源,呵護生態環境,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杭埠河、豐樂河等作為舒城縣的主要水源,魚類資源豐富,其中被告人捕撈的紅尾魚野外非常稀少,已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政府頒布禁漁令不僅是保護魚類,還為了修復生態系統,提高漁業經濟。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還侵害了公共利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希望廣大群眾遵守禁漁規定,保護好舒城境內水域的生態環境,共同維護和諧融洽的生態平衡關系。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方芳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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