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將面包車改裝成“移動加油站”謀利,可取嗎?近日,成都雙流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危險作業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來,雙流法院首例以危險作業罪判決的案件。
2022年3月,郭某、侯某某合謀從事變賣汽油生意,其中,郭某負責汽油來源及客源,侯某某及其丈夫劉某二人負責對面包車和儲油罐等設備進行改裝及收款。
同年3月29日,侯某某等人開始銷售汽油,并雇傭石某某負責看守、加油。4月13日,石某某及改裝的面包車被查獲,現場查獲車內剩余汽油270公斤。
案發后,劉某、侯某某當日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郭某于4月25日被民警擋獲。
經核查,郭某等人在非法銷售汽油期間,共計加灌3噸左右汽油,侯某某花費24000余元用于購買汽油,收到銷售汽油的錢款共計21565元。
雙流法院經審理查明,郭某、侯某某等人均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銷售許可證,同時查獲的改裝面包車內加油設備簡陋,無任何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石某某也未受過任何安全操作培訓。根據郭某、侯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雙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該案改裝的面包車作為“移動的加油站”不具備專門的運輸、存儲條件,極易危及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且“移動加油站”的汽油不具有正規來源渠道,輕則使車輛受損,重則引發安全事故。
法官提醒市民,一輛裝滿散裝汽油的車輛停放在人流密集的小區附近,一旦發生著火或者爆炸,不僅是對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巨大隱患,更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脅,且“私油”來源和質量很難保證,可能對車輛造成損壞。
另一方面,不管是從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角度,還是從維護個人財產安全角度考慮,都要堅決抵制這種非法加油點,務必選擇到正規加油站加油。如發現私自販賣汽油的地點、人員,也應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
Copyright @ 2015-2022 中南網版權所有 關于我們 備案號: 浙ICP備2022016517號-4 聯系郵箱:514 6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