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以下情況下可以撤銷: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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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第三方實施欺詐,使合同的一方在上當受騙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合同的;
5.一方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6.顯失公平的合同。
7.贈與合同中,動產尚未交付,不動產尚未過戶的,或者受贈人失去生活能力的。
8.附條件贈與合同或遺囑中,受贈人未履行義務的。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其撤銷權時效期間是一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合同類型不同,合同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法律快車提醒您,合同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不同,合同撤銷后即自始無效,合同解除后法律關系歸于消滅,但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3.處理方式不同,合同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合同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
4.適用范圍不同,合同撤銷權的適用范圍更廣;
5.適用的具體情形不同,合同撤銷適用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合同解除適用于當事人協商解除或一方明示違約等情形;
6.權利主體不同,撤銷權一般屬于受損害方,而合同解除權可屬于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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