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來源:武漢市生態環境局】
為認真落實《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辦法》(鄂環發〔2022〕32號),完善武漢市生態環保信用管理制度,我局起草了《武漢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征集時間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二、征集方式有關意見建議在網頁下方留言。紙質信件請郵寄至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422號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處,郵編:430022,來信請注明“武漢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建言。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5月30日
武漢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完善我市生態環保信用制度,根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改委第58號)《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辦法》(鄂環發〔2022〕32號)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下列單位應當納入生態環保信用評價范圍(以下簡稱參評單位):(一)環境監管重點單位;(二)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單位、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控排企業、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三)重污染行業內的企業;(四)從事環境治理的企事業單位;(五)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申請參加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開展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適用《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省生態環境廳或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出臺第三方環境治理和服務單位信用評價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全市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參評單位名單,公布信用評價結果,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各區生態環境(分)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參評單位生態環保信用信息歸集、審核計分、異議復核、信用修復等工作。按照“誰查處,誰記分”、“誰監管,誰記分”原則,對參評單位記分定級。第四條?生態環保信用評價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公開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章?評價指標和等級第五條??生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包括生態環境執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等3個類別30個指標,對各指標分別設置加分或扣分分值,詳見《武漢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表》(附件1)。第六條 ?生態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參評單位首次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的初始分值為80分,依據歸集的生態環境執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計算其生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的相應得分,并根據累計分值確定評價等級。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某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及以上行政處罰措施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類別進行記分。同一事項獲得生態環境領域多級表彰,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3年內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和5年內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第七條參評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相應得分應以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司法裁判和仲裁文書或各級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正式文件為依據。第八條??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個記分周期內,根據參評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得分信息動態計算累計分值,評定評價等級。參評單位下一周期信用評價初始分值為上一周期末評價分值。第九條?記分有效期自環境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復后自動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滿后自動清零。第十條 ?參評單位的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按照其累計分值從高到低分為環保誠信單位、環保信用良好單位、環保信用警示單位和環保失信單位等四個等級。累計分值高于90分(含)的,為環保誠信單位(評價等級為A級,標注為綠標);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的,為環保信用良好單位(評價等級為B級,標注為藍標);高于40分(含)低于70分的,為環保信用警示單位(評價等級為C級,標注為黃標);低于40分的,為環保失信單位(評價等級為D級,標注為黑標)。第十一條?被評定為環保失信單位,或者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信用警示單位的,兩年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第三章?評價程序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梳理參評單位名單,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組織將參評單位信息錄入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發送短信通知,告知參評單位。參評單位在接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登錄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完成注冊等相關工作,及時更新本單位基礎信息。參評單位名單實行動態調整,市生態環境局每年12月31日前梳理參評單位清單,將新增單位補充錄入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依照前款方式分別報省廳備案,通知參評單位。第十三條 ?生態環保信用記分和等級評定等相關事項應在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實行動態管理。各區生態環境(分)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歸集執法信息、司法信息,審核加分申請、異議申請、信用修復申請,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自動運算形成參評單位生態環保信用實時記分分值和評價結果并公示。第十四條各區生態環境(分)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應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處罰信息。同一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應分別錄入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評單位可在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加分申請及證明材料,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一)未納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事業單位主動組織完成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二)主動向社會開放環保設施;(三)主動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四)按規定履行排污權交易價款清繳義務;(五)連續3年以上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六)獲得市級以上生態環境表彰。第十六條??參評單位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生態環保信用動態記分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以下時限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證資料或證據。(一)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二)對環保信用動態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三)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結果公示期滿前。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的佐證資料或證據。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參評單位。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時間。第十八條??因關閉、注銷而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參評單位,以及自愿參加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退出生態環保信用評價并提交證明材料,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單位,應當準予退出。第四章??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系統后,在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公示。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僅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應在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系統歸集,但原則上不在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公示。第二十條被處罰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參評單位通過信用修復審核的,可提前終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修復第二十二條參評單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通過信用修復審核的,可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相應的生態環保信用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復后自動清零,重新評定生態環保信用等級。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下列條件的參評單位均可申請生態環保信用修復。(一)履行完相應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司法裁判、執行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二)基本消除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不良影響;(三)達到最短公示期限;(四)自其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確定后至申請生態環保信用修復時未再次出現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五)公開作出信用承諾;(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文件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三條對環保失信單位(黑標),1年內不得予以信用修復。第二十四條參評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滿足生態環保信用修復條件的參評單位可在湖北省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如下材料,申請信用修復。(一)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二)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三)信用承諾書(附件3);第二十五條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參評單位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參評單位。第六章 ?激勵和懲戒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保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參評單位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遵守分級分類管理規定,但“雙隨機、一公開”重點排污單位、特殊監管對象等另有規定,以及上級交辦、掛牌督辦、群眾信訪、重污染天氣應急、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等依照法律法規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七條?對環保誠信單位(綠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性措施:(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辦理;(二)在行政檢查中,酌情降低監管級別,減少“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三)對連續兩年被評為綠標的參評單位,優先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免除現場檢查;(四)在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及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五)在評選各類先進需出具環保審核意見時,予以優先推薦;(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第二十八條 ?對環保信用良好單位(藍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該類參評單位持續改進其環境行為,推動其向環保誠信單位目標努力。第二十九條?對環保信用警示單位(黃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一)在日常監管中,適當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二)在組織生態環境表彰獎勵、評先評優有關活動中,暫停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評資格;(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第三十條?對環保失信單位(黑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政檢查中,將其列為特殊監管對象,加大“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并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在享受生態環境優惠政策支持、申請生態環境財政性資金項目、排污權抵質押貸款、參與生態環境表彰獎勵、參加生態環境評先評優等相關領域實施限制措施。第三十一條??市生態環境局應推進企事業單位生態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和其他相關部門共享,作為有關部門審核審批企事業單位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價格支持、稅收優惠、財政性資金項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據。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參評單位申請生態環保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承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信用修復審核單位撤銷其信用修復,相關信用記錄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參評單位收取費用。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信息修復、直接或變相向參評單位收取費用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武漢市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武環規〔2021〕3號)同時廢止。
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郵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Copyright @ 2015-2022 中南網版權所有 關于我們 備案號: 浙ICP備2022016517號-4 聯系郵箱:514 6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