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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實質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么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么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時間、地點、包裝、運輸、結算等各項條款全面正確地履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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