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以下幾點:
1.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70年;
2.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50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3.商業、文體、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40年。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1.劃撥方式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保持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
2.協議出讓方式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找法網提醒您,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以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1.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2.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3.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5.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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