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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北京6月28日電 2023年6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3)》。該報告由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理事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局長胡濱研究員主編。
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不僅包括跨部門之間的事項協調,還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監管分工和協調合作,這就意味著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工作的推進需要各相關主體發揮合力,實現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作聯動。因此,應統籌協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各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制定滿足處置目標的最優處置策略,選擇合適的處置形式,提高風險處置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關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提出五條政策建議:
第一,應該完善頂層設計,健全相關法律體系。相較歐美等主要發達經濟體,我國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改進方向如下:一是基于此次地方金融監管框架的調整,明確地方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主體和相關程序;二是細化明確存款保險功能定位并豐富存款保險在風險處置中的運用機制;三是進一步完善細化風險處置和司法程序之間的關系問題的描述。
第二,加強市場化處置,提高處置程序透明度,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當前我國仍以政府為主導進行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
第三,靈活設置風險分擔方案,單獨或組合使用多種風險處置工具。一方面明晰各方風險分擔問題,保證各主體的利益,也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另一方面增加對新工具如“新增第三方主體整體轉移業務、資產和負債”和“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的應用。
第四,完善問題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明確觸發條件和時限要求。為問題金融機構的認定、早期糾正、接管和關鍵處置環節設置觸發條件和時限要求。
第五,規范公共資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資金退出機制。應明確公共資金的使用范圍、程序和標準,暢通公共資金的退出渠道,從而抑制相關道德風險,提高公共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此外,財政部門在公共資金的使用和退出方面應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參與處置,實現市場化目標。同時,建議加快出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細化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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