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第一次為什么不當庭宣判
離婚開庭第一次不當庭宣判的原因如下:
其一,該離婚案件的相關證據不確實、充分;
其二,該案件的案情復雜,牽涉未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二、
離婚起訴開庭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離婚起訴開庭需要準備是夫妻關系的證明、共同財產的清單、證明夫妻感情關系破裂的證據等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
訴訟離婚要交多少錢
訴訟離婚要交多少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地區情況進行判斷。一般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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