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更換新的排污許可證。
2、《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發證機關遞交《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申請換證。
【資料圖】
3、持證人需要攜帶材料:《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換證當年度的《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4、擴展資料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5、(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6、(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7、第二十五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8、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9、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10、(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11、(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12、(三)核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13、(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14、(五)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15、(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16、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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